因為丈夫在婚內經常對自己家暴,女子和其辦理了離婚登記,但是在離婚后一年多的時間,女子才想到向法院起訴,要求前夫支付自己在婚內家暴的精神損失費。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對此表示到,由于本案中女方提起訴訟的時間點已經超過了協議離婚一年多的時間,因此其訴訟請求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錢某與陳某本系夫妻,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陳某經常因一些家庭瑣事對錢某大打出手。在朋友的勸說下,錢某決定與陳某離婚。隨后,錢某與陳某達成離婚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一年多后,錢某以其在婚姻存續期間受到陳某的家庭暴力,使錢某身體遭受傷害與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那么,錢某向陳某要求賠償錢某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否能夠得到支持?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錢某這一訴訟請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為雖然婚內家暴行為屬于《婚姻法》第46條所規定的法定過錯,但是錢某起訴時已經距離其和陳某協議離婚一年多的時間,超出了法律規定的一年時間,所以其訴訟請求仍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滬律網提示:從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后的一年時間內,男女一方可以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法院起訴,要求在婚內存在法定過錯的另一方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