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打算離婚,并且已經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是一直沒有去辦理離婚登記,時隔一年半后,男方拿著這份離婚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上海離婚律師對此強調到,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情況下的離婚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在離婚訴訟中只能作為法院審理的依據之一,但是法院當然也可以不按照該離婚協議的內容作出判決。
萬某與喬某因感情不和,而達成離婚協議,約定:萬某與喬某自愿離婚,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115平米房屋歸萬某所有,萬某給付喬某45萬元,協議簽訂時付28萬元,余款17萬元于離婚后的五個月內付清;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切家電及其它生活物品歸喬某所有。但是兩人一直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時隔一年半后,萬某拿著離婚協議書向法院起訴離婚,喬某答辯的內容與協議書基本一致,但卻以萬某未支付17萬元為由,不同意離婚。法院審理后查明,喬某不能生育未如實告知萬某,是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萬某要求與喬某離婚的主張,應予支持。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同時,按照雙方所簽協議的內容對財產進行了分割。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萬某和喬某所簽訂的離婚協議因為兩人一直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所以一直沒有生效,當萬某起訴離婚時,兩人所簽訂的離婚協議可以作為法院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感情完全破裂,以及對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滬律網提示: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是沒有生效的,只有當辦理了離婚登記后,該離婚協議才生效。如果男女一方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選擇向法院起訴離婚,那么法院可以依據沒有生效的離婚協議作出相應的判決,也可以不按照該離婚協議的內容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