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撫養兒子十多年后才發現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的,在和妻子感情破裂后,丈夫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且要求其支付自己精神損失費以及撫養費的補償費,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男子獲得了相應的賠償。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對此表示到,本案中的女方存在著過錯,盡管不屬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但是男方作為無過錯方,仍然可以要求女方承擔損害賠償。
佟某與李某本系夫妻,婚后佟某生育一個兒子,名為李某某。在李某某11歲那年,李某得知李某某并非其親生之子后佟某發生矛盾,雙方便開始分居。隨后,佟某到法院起訴至,請求離婚并分割共同財產,并請求李某某由她自己撫養。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佟某與他人生育子女的事實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對此,佟某應承擔過錯責任,雙方均同意離婚,應予準許。李某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符合法律規定,賠償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佟某的過錯程度及對李某造成的精神傷害程度酌情判定。雙方離婚后,李某某應由佟某自行撫養。因李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李某某多年,佟某應賠償其支出的撫育費,一審判決準許雙方離婚,并對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同時判決佟某賠償李某撫育費損失三萬元、精神損失費一萬元。李某認為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過低,不足以彌補其受到的傷害,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佟某與他人生育子女的事實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佟某應承擔過錯責任。李某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根據佟某的過錯程度及其對李某造成的精神傷害程度,一審法院確認的賠償數額顯屬過低,對此應予以糾正。雙方離婚后,李某某應由佟某自行撫養。因李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李某某多年,佟某應賠償其支出的撫育費,原審法院酌情判定的撫育費亦屬過低,應一并予以糾正。據此,二審法院終審判決佟某支付李某撫養費和精神損失費各五萬元。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本案中,李某和佟某因為佟某與他人生育子女而導致感情完全破裂,最終離婚,佟某對此應當承擔全部的過錯,雖然不屬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情形,但佟某也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應當對李某承擔精神損失費,同時對李某對李某某多年的撫養進行相應的補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滬律網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內與他人保持不正當的關系,并且還生育子女的,但如果沒有結婚或者同居的,則仍然不屬于目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因此無過錯的夫妻一方不能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要求有過錯的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隨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正式適用,新增的第五項“有其他重大過錯”則可以承擔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權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