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獲得購買限價房的資格,張某聽信了其丈夫所提出的“假離婚”的建議,在辦理了離婚手續后,張某才發現前夫已經另結新歡,并且一口否認了假離婚一事,張某只好將前夫告上了法院,但是被法院以證據不足而駁回了起訴。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強調到,所謂的“假離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因為對于當事人離婚時的動機為何,法院在沒有辦法認定的,即便離婚的動機為虛假,在法律上也是產生真離婚的效力。
張某訴稱,其和李某本系夫妻,兩人婚后一直沒有房子,某天李某告訴她,只要辦理了離婚手續,就能符合購買限價房的條件。張某滿心歡喜的答應了丈夫的要求,兩人簽訂了離婚協議,并通過民政局順利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后,張某聽從李某“避避風頭”的建議搬離了兩人的住所,然而三天后當張某回去取東西時,卻發現房門鎖已經被換掉了。疑惑不已的張某前去尋找前夫詢問,卻赫然發現李某正在與一位年輕女士在飯店里親密地用餐。張某這才如夢方醒,發現“假離婚”是個騙局,丈夫原來早就另有新歡。張某一怒之下訴至石景山法院,然而庭審中卻發現,張某除了滿腹委屈外,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兩人的離婚是虛假的,石景山法院經審理,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張某的起訴。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示:在本案中,張某和李某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只是張某認為是和李某假離婚,但其登記離婚的行為使得兩人的夫妻關系得以解除,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也是合法有效的,至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張某不能證明自己在離婚時受到了李某的欺騙,因此也是不能主張撤銷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表示:男女雙方如果是基于虛假的動機辦理了離婚登記,并且簽訂了離婚協議,那么從兩人的身份關系來看,已經是解除了夫妻關系;從兩人的財產關系來看,只要不存在一方受另一方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那么財產關系就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的內容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