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換新房后,因為夫妻倆和岳父之間一直有矛盾,為了讓安撫岳父,夫妻倆和岳父岳母簽了一份確認書,其中寫明了換置的新房屋由岳父岳母所有,夫妻倆無權干涉。但這家人之間的矛盾還是激化了,岳父便將自己的女兒告上了法院,要求確認自己對新房的所有權,法院審理后沒有支持岳父一方的訴訟請求。
李某與李某某系父女關系,因不滿女兒婚姻,父女漸生嫌隙。2016年,李某某與丈夫計劃將李某某婚前購買的一套房屋出售置換成新房。李某知道后極力反對,其認為原房屋是屬于女兒的婚前個人財產,置換后的房屋卻是女兒和女婿的共同財產,對女兒實屬不利。為安撫父親,李某某夫婦與李某夫婦四人共同簽訂了一份確認書,載明“置換后的房屋完全由李某夫妻支配,女兒家庭無權干涉”。后因家庭矛盾,李某依據確認書所載內容,將李某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自己對確認書中的房屋享有百分之五十產權。李某訴稱,無論是女兒婚前購置的房屋還是婚后置換的房屋,均是其出資購買,雖然都登記在女兒名下,但只是讓女兒代替父母持有房產。女兒女婿的確認書也認可父母對新房有所有權,故該房屋為李某夫妻共有,各占50%份額。李某某辯稱,其與父母之間并不存在房屋代持約定,確認書也只是說父母可以支配,但并不代表房屋就歸父母所有。因父親不信任丈夫,故要求自己寫下確認書。近年來,由于父親始終對于女婿心存芥蒂,最終導致矛盾激化。李某妻子作為第三人,在庭審中發表意見,確如女兒所述,確認書是李某為防止女婿,要求全部家庭成員簽字書寫方能安心。實際上,無論是出售的房屋還是新購入的房屋都是女兒自己購買,都與李某夫婦無關。法院經審理認為,確認書雖然有李某夫妻及女兒李某某夫妻的簽字,李某據此要求確認享有房屋50%份額,但是對于房屋已登記在李某某名下后再簽訂的確認書的意思表示的解釋,雙方各執一詞,且李某妻子并不認同丈夫的主張。確認書并未明確約定系爭房屋歸李某夫妻所有,并無證據顯示各方已就新購入房屋所有權歸李某夫妻達成合意,也無證據顯示李某某代父母持有房產形成合意,也未就李某享有房屋50%份額達成合意。因此,李某在不能證明真實物權狀態與不動產登記簿上的記載不一致的情況下,要推翻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李某某,法院不予支持。
問題1:本案中的房屋若確實為李某某夫妻將李某某婚前的房屋出售后新購買所得,那么該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上海房產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李某某在婚前所有的房屋屬于其個人財產,婚后將其賣掉,并和丈夫一起購置了新房,一般而言,該新房是屬于李某某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問題2:本案中李某為確認對涉案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為何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房產律師強調:《民法典》第214條規定了: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因此,對涉案房屋所有權的認定,應當以不動產登記簿上的為準。李某夫妻和李某某夫妻雖然簽訂了關于涉案房屋所有權的確認書,載明房屋歸李某夫妻所有,但是其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的變更,該確認書不足以證明李某夫妻對房屋所有權享有相應的份額,因此法院不予以支持。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法律啟示是什么?
律師指出:家庭成員之間因房屋所有權份額所起的糾紛往往較難解決,對于家庭成員內部之間簽訂的關于房屋所有權份額確認的協議,法院在審理時,會參考此類協議,但不會將其作為唯一的認定依據,而是會合其他的證據,來審查房屋所有權份額的劃分是否為當事人之間真實的贈與或買賣等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