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約定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每個月需要支付撫養費,幾年后,因為女兒日常生活和學習的開支增加,母親一個人撫養女兒的經濟壓力越來越大,因此便以女兒的名義向法院起訴前夫,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數額。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到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所支付的撫養費數額,要必要的情況下,是應當增加的,以滿足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
馬某與宋某原本是一對夫妻,婚后生一女馬某某,后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由宋某撫養,馬某每月支付300元撫養費。幾年后,因馬某某的生活和學生費用多大幅增加,宋某覺得原先協議約定的300元撫養費已經難以維持,故以女兒名義起訴至法院,要求增加撫養費。原告馬某某訴稱:協議簽訂后,被告馬某并未按時足額支付,截止原告起訴前,被告拖欠原告撫養費3500元。另外原告現已上幼兒園,生活和學習的各項費用大幅增加,加上物價上漲等因素,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已經遠遠不夠原告生活學習。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撫養費3500元,并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拖欠撫養費長達十多月,無論出于何種原因,均是對未成年人權利的漠視,嚴重損害了未成年的合法權益,對于原告請求支付拖欠的3500元撫養費,依法應予支持;被告與宋某協議離婚尚在兩年之前,現原告已在幼兒園入學,原來約定的撫養費明顯不足以維持原告的生活和學習,被告雖與宋某離婚時有約定,但并不妨礙原告在必要時提出增加撫養費的合理請求,對于原告增加撫養費請求予以支持;被告長期從事服裝加工,其辯稱無固定收入,在撫養費給付上應當按照同行業平均工資水平計算,故原告請求數額過高,應以每月1000元為妥。遂依法判決:被告馬某于判決生效之日給付拖欠原告馬某某撫養費3500元;并此后每月給付原告馬某某撫養費1000元,至馬某某能夠獨立生活止。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在本案中,隨著馬某某的長大,在日常生活和學習上的開支不斷增加,馬某原定的所要支付的撫養費數額確實已經不足以滿足馬某某的正常生活所需,因此馬某某有權起訴馬某增加撫養費的數額,但是增加的數額應當在馬某的經濟能力承受范圍之內。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滬律網提示:男女雙方在離婚時通過離婚協議或者離婚判決確定的支付給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數額并是一成不變的,子女在客觀情況改變的情況下,有權向法院起訴需要支付撫養費的父或母一方增加撫養費的數額,但是增加的數額應當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