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結婚后將自己銀行卡中婚前積累下來的十萬元存款轉給了妻子,讓妻子將這筆錢用于家庭的日常開銷,但是后來因為兩人感情出現問題,丈夫向法院起訴離婚離婚,并要求妻子返還這筆存款,那么其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上海婚姻律師對此回答到:這是不能的,因為男方將存款轉給女方,實際上就是一種贈與,在完成贈與后是不能再主張女方返還的。
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通過網絡相識戀愛并迅速結婚。婚后,王某將婚前的10萬元存款轉至李某銀行卡,并將工資卡也交予李某,由李某負責家庭一切開銷。結婚一年后,二人因家庭瑣事糾紛不斷,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李某返還其婚前存款10萬元。李某同意離婚,但稱10萬元存款已在共同生活期間消耗完畢,不能返還。
上海婚姻律師提示:在本案中,10萬元的存款確實為王某在婚前獲得,屬于其個人財產,但是王某在結婚后將這10萬元的存款轉到李某的銀行卡中,讓李某負責家庭的一切開銷,這應當視為王某是將這十萬元的存款贈與給了李某,因此在離婚時王某不能再主張返還這十萬元的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滬律網指出:我們應當注意到雖然存款是種類物,但是十萬元的存款能夠通過銀行賬戶的轉賬中加以區分出,所以在王某和李某結婚后,這十萬元的存款并不是從王某的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是王某將其個人財產贈與給了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