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方確實深愛另一方,不愿離婚;
二、出于對孩子成長考慮,不愿因離婚給孩子造成負面影響;
三、沒有經濟來源的壓力;
四、一方在上不肯讓步,提出使另一方無法接受的條件;
五、其他原因,如轉移財產等。 在很多情況下,達不成的最根本原因在于財產分割分歧較大。而分歧通常是一方要求過高,不切實際。另一方通常據此提出不切實際的要求,或根據自己主觀判斷,認為對方有財產隱匿行為,估計對方財產過高,糾紛由此而生。
律師此時介入,可使對方當事人產生巨大的心理壓力,畢竟,通過法院分手都不是自己的初衷。律師介入一來反應出聘請律師一方當事人確已沒有退路,表現出了非離不可的決心,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對方當事人充分認識到客觀實際,對自己的要求再行進一個客觀的反思。同時,律師可以在其中積極斡旋,爭取雙方都讓步的機會。
律師網訴前調解協議按訴訟案件減半少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