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了婚禮還沒領結婚證,女方卻出軌并生下了一個孩子。女方還向法院起訴要求男方承擔孩子的撫養費,但是在男方得知孩子不是自己的真相后,便起訴要求女方支付自己的精神損失費,以及返還自己先前撫養孩子的撫養費。法院一方面支持女方向男方返還部分撫養費,另一方面駁回了男方主張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
2016年的上半年,張某和李某通過網絡相識后相戀。不久后,李某告訴張某自己懷孕了,但因為二人年齡未到,無法領取結婚證。于是雙方遂決定先舉行婚禮,之后再補證。結婚儀式辦完后,兩人搬到一起共同生活。然而,還沒有等到補結婚證,李某就向張某提出了分手。并在2018年6月,帶著女兒糖糖(化名)搬離張某家,不再和他共同生活。一個月后,她以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承擔撫養費。在審理過程中,進行司法鑒定,張某卻被告知自己并非糖糖的親生父親。”雖然依據法院判決,自己不用再負擔撫養費,但張某心里憋了一口氣,他想讓李某把自己之前花在這個“別人的孩子”身上的錢還給自己,并賠償自己精神損害賠償金。于是,張某起訴要求:李某返還張某撫養費、醫療費等2萬元(撫養費19560元、醫療費440元),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一審法院認為,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生活,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至于兩人在同居期間所生的女兒,經鑒定排除張某為其生物學父親,故張某無撫養孩子的義務,不應負擔撫養費。至于,張某基于對糖糖系其親子的錯誤認識,而付出的金錢(包括撫養費和醫療費),李某應適當返還。法院酌定李某向張某返還撫養費10200元。最后,對于張某索要精神損失賠償的要求,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未形成合法的婚姻關系,而同居雙方并不負有法律上忠實的義務,尤其是在雙方舉行婚禮之前。故李某無需賠償。雙方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李某確實對張某因錯誤認知而付出的經濟開銷,予以適當返還。但因張某僅提供了醫療費票據440元,不能完全證明其實際支出情況。一審法院考慮到二人生活實際,并結合當地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酌定返還金額得當,法院予以采納。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問題,雖然張某與李某以夫妻名義生活了一段時間,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且張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也無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亦不予支持。
問題1:本案中張某和李某辦理了婚禮卻沒有領證,是否構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上海離婚律師解釋道:根據《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我國婚姻是登記制,只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婚姻才是法律上的婚姻,男女雙方才構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本案中張某和李某只辦理了婚禮,卻因為沒有達到法定婚齡而登記結婚,因此兩人未構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問題2:李某為何要返還張某部分撫養費?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張某在李某生下孩子之后,將其作為親生子女進行撫養,但是女兒并非張某親生,張某對孩子不負有父母對親生子女的撫養義務,對此先前撫養所花費的支出,也應當由李某返還給張某,法院結合兩人的實際生活以及當地的生活消費水平,酌定需要返還的撫養費數額。
問題3:為何張某主張精神損失賠償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夫妻雙方中由于一方出軌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是可以向過錯的一方主張精神損失賠償,但是本案中李某和張某之間并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兩人之間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即便李某在同居期間與他人生下子女,張某也無權要求李某承擔精神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