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山東一位父親將兒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帶孫費”。原來,孩子的父母在外工作,無暇照顧孩子,便交由孩子的爺爺照顧,孩子的父親寫下承諾書,承諾每個月會支付撫養費,卻一直沒有給。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孩子的爺爺索要“帶孫費”的訴訟請求。
父親老魏念及兒子和兒媳在外奔波,帶兩個孩子不容易,就主動將大孫子帶在身邊撫養。兒子曾寫協議,承諾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但現在協議卻成了“空頭支票”。老魏礙于親情,多次與兒子溝通此事,但兒子總是以各種理由搪塞過去。老魏一怒之下,將兒子起訴到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的“帶孫費”兩萬余元。經調解,被告不同意支付,開庭時也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老魏作為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有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撫養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老魏“帶孫費”兩萬余元。
問題1:老魏的兒子是否應當支付該撫養費?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民法典》第26條第1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的撫養和教育的義務,在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不履行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是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在本案中,老魏的兒子和兒媳外出打工,在客觀上確實無法直接撫養孩子,但是其可以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來代替履行撫養義務。并且,老魏的兒子還寫下了協議,更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支付撫養費。
問題2:老魏是否有撫養孫子的法定義務?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74條第1款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老魏作為祖父,只有在孫子的父母已經去世或者無力撫養的前提下,才知道承擔撫養孫子的法定義務。在本案中,孫子的父母仍然具有撫養子女的能力,老魏作為祖父,在此情況下,是不需要承擔法定的撫養義務。
問題3:本案帶來的警示意義是什么?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出:如今社會,隨著人員流動性的逐漸加大,很多父母都會離家外出打工,留下未成年子女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起生活。但這不代表著孩子的父母就已經把撫養和教育孩子的法定責任轉移給了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孩子的父母仍然需要通過支付撫養費、定期回家看望孩子等方式,來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