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本是家庭和睦,養育一對子女,但是后來丈夫突然發現撫養了三年的兒子并不是親生的,便將妻子告上了法院,要求離婚,并且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和精神損失費,法院審理后支持了男方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律師:發現養了三年的兒子不是親生,丈夫訴請離婚和賠償" width="720" height="457" />
李某和劉某系夫妻,婚后先后生育一女和一子,婚后劉某發現兒子系妻子李某與他人生育的,便將李某告上了法庭,訴請法院判決李某返還撫養費及精神損失費。在庭審中,李某拒不承認孩子并非劉某親生,劉某隨即提交親子關系鑒定申請書,雙方協商同意法院依法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之后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排除劉某為孩子的生物學父親。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和李某雖系自愿結婚,但婚后雙方性格不合,且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生育一子,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準許雙方離婚。另外,經鑒定劉某并非是兒子生物學意義上的父親,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意隱瞞,導致劉某在不清楚的情形下對孩子進行了撫養的義務,并承擔了撫養費,酌情確定由李某賠償劉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并返還撫養費三萬元。
問題1:本案中劉某主張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而李某抗辯孩子是劉某親生的,對此,法律上如何規定?
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9條規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對于是否存在親子關系,法院通常是基于親子鑒定來認定的,若其中一方當事人拒絕做親子鑒定的,則以推定的方式來認定是否存在親子關系。
問題2:本案中李某為何存在過錯?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夫妻之間應當互盡忠實義務,本案中的李某在和劉某的婚姻存續期間和他人生育了子女,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存在著過錯。
問題3:法院最終判決李某賠償劉某精神損失費和撫養費,其依據是什么?
上海離婚律師解釋道:《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在本案中,李某因和他人生育了子女,存在著重大過錯,導致其和劉某之間的婚姻關系破裂,應當對劉某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并且劉某撫養了非自己的子女,李某亦應當在撫養費上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