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經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后,女兒被判跟隨父親生活,母親按照每月300元的標準,給女兒撫養費。但年復一年,物價上漲,女兒因上學和生活的成本不斷增加,父親亦因身體殘疾,收入有限。因此女兒將自己的生母訴至法院,要求增加每個月的撫養費。經法院審理后,適當增加了撫養費的標準。
張某某出生于2007年,系張某與黃某的女兒。張某于2007 年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其與黃某的同居關系,張某某隨其撫養。法院判決解除二人同居關系,張某某隨張某共同生活,黃某按每月300元標準支付張某某撫養費至18周歲為止,共計61200元,分四期支付。判決后,黃某按期付清了判決的撫養費用?,F今,張某某就讀于某中學初三年級,張某身患殘疾,靠擺攤賺取收入。但該撫養費在當時僅能夠維持張某某的基本生活。隨著物價的逐年提高,張某某因上學及生活開支需要,每月300元早已不夠。張某收入有限,也未再婚,獨自一人承擔撫養費非常困難。為維護張某某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定雖然法院已對撫養費用進行判決并已履行完畢,但不妨礙張某某提出超出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現張某身有殘疾、生活困難,無力獨立撫養張某某,且原判決每月300元的撫養費,已不足以維持張某某基本生活,故對張某某要求變更撫養費數額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法院依據張某某的實際生活需求及上一年度城鎮人口人均支付標準,酌定黃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300元,故黃某每月應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張某某年滿十八周歲為止。
問題1:法院在解除張某和黃某的同居關系時,判令張某某跟隨張某共同生活,這一判決的依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