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在婚后患有精神疾病,雖經過治療有所好轉,但仍未徹底被治好。丈夫因此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予離婚,一年后丈夫再次起訴,這一次經過法院調解,男方支付女方16萬元的經濟幫助金,雙方離婚。
原告丁某與被告盧某系夫妻,婚后育一女?;楹蟊R某經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癥,年經醫院治療好轉后出院,但仍未徹底治愈。2021年8月丁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準許雙方離婚,但此后夫妻關系仍未改善。2022年9月,原告丁某以夫妻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調查,在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后,丁某對盧某不聞不問,再勉強維持雙方的夫妻關系已無必要。經法官多次與丁某和盧某的父母溝通交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釋之以法,經過不懈努力,最終丁某同意給付盧某經濟幫助16萬元,并當庭付清,雙方同意離婚。
問題1: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法院為何判決不準予離婚?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079條第1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經法院審理后,認定雙方當事人的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破裂的程度,妻子患病,丈夫更應該予以照顧,因此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
問題2:什么是經濟幫助金?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90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經濟幫助金是夫妻離婚時,其中一方因為身體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有經濟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的適當幫助,此種經濟幫助金通常是雙方當事人協商而定的,除非是實在無法協商的,則由法院判決而定。
問題3:如何看待本案?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夫妻之間互相負有扶養的義務,在妻子患病后,丈夫應當予以照顧,不應該舍棄。具體到本案中,由于女方所患的是精神疾病,持續時間較長,男方認為這已經影響到了兩人的夫妻感情,因此先后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本著調解的精神,在兩人和好無望的情況下,讓男方向女方支付一筆經濟幫助金,雙方離婚,也是一個比較好的結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