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欠錢不還,被法院判決后仍然拒絕償還,甚至還為了逃避執行,與丈夫協議離婚,將名下的房屋無償贈與兒子。債權人對此,向法院提起了撤銷權的訴訟,法院在審理后,依法撤銷了債務人在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的約定。
顧某以資金周轉為由立據向債權人孫某借款30萬元。顧某拖欠錢款不還,孫某于2022年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支持了孫某的訴請。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經查發現顧某在借款后第二年便與丈夫張某某辦理了離婚手續,并作出了財產分割約定: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的一套房產在兒子張某18周歲后歸其所有,期間男女雙方不得抵押出售,顧某和張某有居住權,張某某無居住權。由于顧某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其兒子也非涉案被執行人,該案一直未能有效執行。某經多方打聽,認為顧某和張某某離婚是假,逃避債務是真,遂將顧某、張某某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兩被告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
庭審中,顧某辯稱,案涉房屋是張某某婚前購買,2015年辦理的房產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孫某的債權是2020年其沒有能力支付本息才最終確定的,并不屬于惡意逃債作出的行為。張某某也稱,房子是其婚前購買,孫某起訴顧某與其無關。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案涉房屋雖是張某某婚前購買,該房屋在張某某、顧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登記在張某某名下,但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明確約定案涉房屋為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并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該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顧某在未清償孫某借款的情況下,在離婚協議中放棄本人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并將屬于自己份額部分無償贈與兒子張某,對孫某的債權實現造成了損害,侵害了孫某合法權益,故孫某要求撤銷顧某無償轉讓房產屬于其自己份額部分給張某的行為,其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撤銷顧某與張某某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分割的約定。
上海離婚律師】對躲避債務而協議離婚,法院判決撤銷離婚協議" width="720" height="480" />
問題1:本案的房屋為張某某在婚前購買,但為何被法院認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釋到:依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本案中,雖然案涉房屋為張某某在婚前購買,但是在張某某和顧某簽訂離婚協議時,明確約定了該房屋為兩人的共同財產,該約定真實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該房屋亦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2:本案中的債務是否為張某某和顧某的共同債務?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的債務發生在張某某和顧某的婚姻存續期間,雖然該債務為顧某個人名義所借,但若債權能證明該債務是用于張某某的顧某的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所需的,則可以主張該債務屬于張某某和顧某的共同債務。
問題3:法院為何撤銷了顧某和張某某在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