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法院判決未成年的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需支付撫養費。但是男方一直拒絕將女兒交給女方撫養,女方只能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執行法官通過多次和雙方協商,最新男方將女兒交給了女方撫養。
孟某與盧某通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后雙方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經審理,判決準許離婚;婚生女盧某某由孟某撫養,被告盧某每月向盧某某支付撫養費600元直至盧某某年滿十八周歲止。但盧某一直未按照生效判決將女兒交由孟某撫養,導致孟某對盧某某的撫養權未能實現,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認為涉孩子撫養權執行案件不是簡單采取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的執行案件,必須充分考慮多方因素,確保未成年人權益得到最好地保障。執行法官在認真傾聽雙方訴求后,確定了以溝通疏導為主的辦理思路。經過多種方式溝通協商,但是雙方仍互不讓步,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經法院進一步做雙方的思想工作,向雙方釋法明理,最終盧某同意將盧某某交還給孟某撫養。
問題1:如何看待法院判決孟某和盧某離婚時,盧某某由孟某撫養?
律師回答道:《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法院當時在審理離婚訴訟時,對于盧某某的撫養問題,必然是充分考慮到盧某和孟某的撫養能力、盧某某年齡較小等實際情況,認定盧某某由母親孟某撫養更為合適。
問題2:如何看待盧某的行為?
律師表示:在離婚訴訟判決后,盧某某應當由孟某直接撫養,但是盧某一直沒有按照判決的要求,將盧某某交由孟某,其行為屬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而且也會進一步加劇矛盾,并不利于盧某某的正常成長和生活。
問題3:如何看待本案?
律師解釋到:夫妻離婚后,若都想讓孩子跟隨自己生活的,那么就更應該從家庭和孩子的角度出發,根據離婚協議書或者離婚判決的內容來履行,由其中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另一方通過行使自己的探望權,定期和孩子共同生活。這樣對于孩子而言,才是最好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