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戶老人去世后,因為沒有繼承人,在銀行留有一筆存款,村民小組在其去世后前往銀行取款卻遭到拒絕。村民小組便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繼承該存款,法院審理后,支持了村民小組的訴訟請求,確定該筆銀行存款由村民小組予以繼承。
張某(化名)系某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該村民生前無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亦早已去世,屬于五保戶。張某去世后,其所在的村民小組料理了其喪葬事宜。該村民生前在銀行存有定期存款3萬元,因無其他法定繼承人,村民小組便前往銀行取款,但遭到銀行拒絕,村民小組遂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的村民無繼承人,生前屬于村民小組成員,村民小組對其生前盡到一定的照顧義務,在該村民死亡后又負責其喪葬事宜,其他村民亦到庭作證予以證實。故判決該村民生前在銀行存儲的3萬元存款及利息歸村民小組所有。
問題1:本案中張某是否有法定繼承人?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法定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和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而本案中的張某均無相應的法定繼承人。
問題2:本案中的村民小組為何享有繼承權?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160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本案中張某的遺產屬于無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因此張某生前所在的村民小組,有權繼承張某的遺產。
問題3:本案值得我們反思的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五保戶老人一般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但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國家為這些老人建立了五保戶制度,即保吃、保穿、保醫、保住和保葬,保障了他們老有所依。而到繼承這一方面,這些老人往往會因沒有法定繼承人而出現其遺產無人繼承的情況,一般而言,提供五保的村民集體組織往往就是有權繼承這些遺產的主體。這也有助于形成良性循環,和遺囑扶養協議的性質殊途同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