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同學來借款,債權人看在多年的同學情分上就借了,而且借款人是以夫妻名義借的,但是隨著借款人開始不還款了,債權人多次催促后才發現債務人早就在借款之前離婚了。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兩個債務人承擔共同償還責任,那么此種情況下,這筆債務是否屬于債務人的共同債務呢?
郭某與紅某夫妻二人共同向余某借款120萬元,用于生意周轉。然而錢借出去以后,郭某僅歸還了32萬元,便再也不提還錢的事。余某多次索要本金和利息,二被告拒不歸還。這時,余某才發現郭某和紅某早在借錢之前就離婚了。余某認為,二人故意隱瞞離婚事實,實則是為了獲取自己的信任,共同借錢,用于二人共同經營的生意。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郭某、紅某償還本金88萬元,利息76197.26元。被告紅某辯稱,1、自己沒有單獨或與人合伙做過生意,不存在借款的需求,從來也沒有與本案被答辯人達成過借款的合意,自己與余某無借貸關系,僅是知道郭某向被答辯人借過錢這個事而已。2、自己與郭某早已在借錢之前離婚,也不可能替郭某借錢。3、余某之所以出借款項,是因其與郭某系多年要好的同學關系,加上對高息的誘惑,雙方才形成借貸關系。所以,郭某向余某的借款屬于其個人借款,與自己毫無關系,更不能形成夫妻共同債務。郭某則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聯系上其人。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中的借款用于二被告在2013年成立的公司,該公司郭某持股比例40%,紅某持股60%。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經查明郭某與紅某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向余某借款120萬元,并有欠條一張,因此郭某、紅某與余某借貸關系成立。原告二人雖已離婚,但二人隱瞞離婚事實向原告借款,且所借款項用于二人共同成立的公司,故可以認定該借款系二被告共同經營所負債務,紅某也是本案案涉借款共同借款人,應對案涉借款與郭某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并應承擔利息。
問題1:什么情況下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上海離婚律師回答到: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有兩類情況,一種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可以表現為共同簽名、是否追認等;一種是債務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
問題2:本案中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表示:由于在本案中郭某和紅某在借款之前已經離婚,解除了夫妻關系,因此在之后所借款的債務,在法律上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問題3:本案中法院為何最終判決郭某和紅某要承擔連帶還款的責任?
律師解釋到:雖然本案中的債務不屬于郭某和紅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屬于兩人的“共同債務”。因為欠條上有郭某和紅某的兩人共同簽字,并且借款用于郭某和紅某共同持股的公司,所以兩人應當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還款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