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向法院起訴離婚,雙方雖然都表示愿意離婚,但都以自己沒有經濟能力撫養孩子為由而拒絕撫養孩子,法院在多次調解無果后,本著雙方當事人不能逃避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雙方不準予離婚。
何某與王某婚后生育一子,后雙方感情破裂,均表示愿意離婚,但是都表示沒有能力撫養孩子。審理時,何某表示自己現在沒有工作,沒有能力撫養孩子。王某表示同意離婚,但自己經濟困難,也沒有能力撫養孩子。承辦法官考慮到孩子還小,正在上小學,為了不影響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雙方仍堅持不愿意養孩子。對此,法官認為,何某、王某雙方互相推諉、視孩子為累贅的表現,嚴重不負責任,此種行為有違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給孩子身心健康帶來很大影響,不應予以提倡。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是法律規定的義務,雙方必須履行,現雙方都不愿意撫養孩子,亦與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法律規定相悖,故判決不準何某與王某離婚。
問題1:訴訟離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在訴訟離婚中,法院判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為審查雙方當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對于認定感情感情是否破裂,存在具體的法定情形。
問題2:本案中法院為何判決不準予離婚?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從上述規定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即便父母離婚的,也無法逃避撫養義務。在本案中,何某和王某由于都不愿意撫養未成年的兒子,在撫養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則會導致未成年的兒子陷入無人撫養的困境,因此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
問題3:何某和王某能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嗎?
律師提醒到:《民法典》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即便是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亦應對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如果何某和王某為了協議離婚而簽訂涉及撫養子女的離婚協議,離婚后又對子女不管不顧的,則會違背父母的撫養義務,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