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在父親生前一直照顧著父親,而弟弟僅在逢年過節時來看父親,后來父親的祖宅拆遷,獲得了180萬元的拆遷款。在父親去世后,弟弟要求哥哥分割這筆遺產,雙方因為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后,認定哥哥對父親盡到了更多的贍養義務,因為能多分得遺產。
林某和妻子育有兩子林某1和林某2,林某在妻子去世后獨自生活,后因患病,林某1將其接到北京,帶其看病。后林某回到老家,林某1出資翻修老宅。后來為便于照顧林某,林某1在自己居住的小區幫林某另行租住了一套房屋并替林某支付房屋租金、繳納水電費等,且經常幫林某購買生活所需物品。而林某2則僅在逢年過節的時候探望林某。后來,林某祖宅拆遷,相關拆遷事宜由林某1幫助經辦,所得拆遷款項180萬余元存在林某名下,后林某將相關存單交由林某1保管。一年后,林某因病去世,未留遺囑。林某2得知林某存單由林某1保管后,要求林某1將存單的一半分給自己,遭到林某1拒絕。為此,林某2將林某1告到了法院。林某1認為,其陪伴林某生活十余年,陪同林某治病、旅游,并幫其翻修、租住房屋,而林某2很少過問林某情況,不應分得遺產。林某1另提供了林某生前的記事簿一冊,里面記載了林某從2013年至其去世前的生活點滴,其中關于林某1的筆墨較多,而關于林某2的記錄較少。對于該記事簿的真實性,林某2予以認同,但認為該記事簿并非遺囑,不具有效力。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林某1與林某生前長期共同生活,并陪伴林某治病、旅游,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使林某生前充分享受了生活,精神得到極大的愉悅。此外,林某1為改善林某的生活居住條件,還出資對林某居住的房屋進行了裝修改造,改善了林某的居住環境,保證了生活質量,讓林某可以安享晚年。綜上,法院酌定案涉遺產由林某2分得30%,由林某1分得70%。對林某1裝修及租房等代為支出的費用酌定為20萬元,案涉遺產在扣除此部分費用后,余下部分按比例分配,故案涉遺產由林某2分得48萬元,由林某1分得112萬元。
問題1:本案中是否存在遺囑繼承?
律師表示道:《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雖然林某1提供了林某生前的記事簿,但是記事簿里并沒有涉及將遺產留給誰的問題,因此其確實不屬于遺囑,故本案仍然適用的是法定繼承。
問題2:按照法定繼承,本案中林某1和林某2為何繼承的遺產份額不一致?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雖然,林某1和林某2作為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方遺產,但是林某1比林某2明顯對林某盡到了更多的扶養義務,林某在晚年生活中主要是受林某1的贍養,因此林某1有權比林某2獲得更多的遺產份額。
問題3:本案給我們帶來什么啟示?
律師提醒道: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義務,而在父母年老后,子女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贍養父母不是子女其中一方的義務,而是所有子女都應當盡到的義務。像本案中的林某2,雖然也會在逢年過節時看望父親,但是對于老人而言,僅僅是逢年過節的探望是不夠的,更多的應當是在平時生活中的物質和精神上的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