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法律講堂和大家一塊探討一下,關于協議離婚以后,如果發現協議有問題,和一方反悔的時候怎么辦?我們還是從一個案例說起,這個案例我們說的是發生在北京郊區的一個案子,男方叫白大虎在1998年的時候要娶親了,他娶了鄰村的一個叫王小妹的嫁到他這兒來,在結婚的時候,白大虎的父親為他兒子蓋了三間大北房,而且給他提供了全套的結婚家具,女方也是帶著自己的嫁妝嫁到他這兒,那么婚后他們有了孩子,但是在2000年的時候,白大虎隨著其他的朋友上南方去經商,在經商的過程當中又認識了一個南方女子,我們給他起名叫小紅,他跟這個小紅在南方同居生活,到了2003年的時候,在春節探親的時候,把小紅給帶回來了,帶回來以后就名正言順的向他的母親介紹,這是他新認識的女朋友,而且現在已經懷孕7個月。
隨后白大虎就跟他的妻子協商離婚問題。所以女方看到帶回來的這個人就非常氣憤,當時兩個人就打起來了,說你真是不要臉,你怎么敢這么著往回家帶,但是男方說現實情況已經這樣了,后來女方說不行,必須要離婚,白大虎說好,要離婚也可以,我一切全讓給你,我什么都不要,我的條件就是凈身出門,只要你同意離婚就可以了。所以,王小妹心想也好,說那我們就簽一份,協議書上說家里的財產三間大北房,還有他們自己在婚后這么多年蓋的十間違章建筑,按照農村沒有經過審批的建筑,就做一些小買賣臨時出租賺一點錢,還有他們除外打工,經營賺回來的一共有20萬元,所以兩個人就在這兒商量,說誰帶孩子,誰去要三間大北房加上這房子,那么錢也都給你們,說你們倆人就一塊生活,只要是同意跟我離婚就行了,我現在情況比較特殊。
王小妹就成全了他了,說好,但是王小妹想,你也不能沒有錢,說這樣吧,房子什么都歸我們,但是我還同意給你十萬塊錢,你也要生活嘛,你們在一起重新蓋個房子,那么就達成協議了,達成協議以后,他們就辦理了,這邊的離婚手續辦完了呢,白大虎和小紅又隨即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然后開始他們的正常生活,也準備迎接他們的孩子的出生。可是在王小妹這邊,生活并不是很平靜,過了六個月,有一天,王小妹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一個訴狀,一個起訴書,起訴書是告她,要求她騰房,告她的不是白大虎,而是白大虎的父親。那么隨后她通過這個開庭,她了解到白大虎的父親在他們離婚三個月的時候,就把他的三個兒子都給告到法庭了,就說在你們結婚的時候,我分別贈與你們三間大北房,但是你們這些孩子們大了以后,對我一般,現在我要求把這九間房子全都要回來,結果這三個兒子在法庭上,當庭就和父親達成了調解協議,我們同意把房子交回去,可是其他兩個兒子實際上沒有離婚,所以房子的狀況還是維持現狀,唯獨這一個房子,協議已經給了王小妹的這套房子,等于說現在要求往回要。
當得到了這個調解書以后,他就依據調解書就把王小妹告了,就說你要騰房,這房子是我的,我要收回來了,現在你要騰房,經過王小妹的再三辯解,法庭也沒有能夠支持她。那么,在這種情況之下,王小妹就想起自己的離婚協議了,這個離婚協議現在出現問題了,我該怎么辦呢?她就找到律師,最后律師告訴她說,不是說沒有辦法,新的《》出臺以后,有一個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規定的就是在離婚一年以后,如果發現離婚協議有欺詐或者脅迫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那么告訴她以后,她就知道了我還有這份權力,她就向法院又遞了一份訴狀,要求變更原來的協議書,要求給付對方的十萬塊錢,我要求拿回來,因為我們現在沒有房子住,要求拿回來。
那么,法院審查以后,認為這里頭確實有欺詐行為,所以法院最后支持了王小妹的請求,然后把這個協議進行了變更,把這個錢要求他返還給王小妹,最后,在這個案子當中雙方調解了,男方主動的把錢交回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