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后因為家庭矛盾導致原本輕微的精神疾病進一步加重,患上了嚴重的精神疾病,丈夫前后三次起訴離婚都被法院駁回,男方因此還提起了上訴,法院二審認定男方未對患病妻子盡到扶養的照顧和扶養的義務,消極逃避責任,因此駁回上訴,仍判決不準離婚。
趙某患有先天視力殘疾,顏某曾因患有輕微精神疾病經婚前治療后,一直處于穩定狀態,但需要定期服藥。雙方經人介紹認識,顏某如實告知了趙某自己的患病史,趙某同意后雙方談婚論嫁,后登記結婚,次年生育一子。但后來,隨著家庭資產的增加,雙方反而產生了嫌隙。顏某病情逐漸加重,后被認定為精神殘疾二級。后來,趙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與顏某的婚姻無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不符合婚姻無效的條件,判決駁回趙某的訴求。兩年后,趙某再次起訴,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顏某離婚,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不準離婚。第二年,趙某又再次起訴離婚,仍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趙某不服提起上訴。法院經審理后發現顏某目前已經完全不能表達自己的意思,無法獨自生活,僅在有人照顧提醒的情況下能夠自理。趙某離婚態度堅決且僅同意給付顏某少量經濟補償,趙某與顏某的法定監護人就顏某的生活照料問題,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法院審理后認定:夫妻之間具有相互扶養的法定義務,在夫妻之間出現矛盾后,理應互敬互愛,互諒互讓,現顏某婚后因病致殘,生活上需要有人照顧提醒,精神上也更需要他人的撫慰特別是趙某的關心和愛護。趙某作為丈夫,不應消極逃避法律上的照顧和治療義務。故認定雙方感情并未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顏某的法定監護人亦表示不同意二人離婚,最終依法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問題1: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有患病,其婚姻效力如何?
律師解釋道:《民法典》第1053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典》將原《婚姻法》界定為婚姻無效情形之一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修改為婚姻可撤銷的情形之一。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在婚前所患疾病都不算重大疾病,且被告如實告知了原告,兩人的婚姻合法有效。
問題2:法院為何認定趙某是在消極逃避法律上的照顧和治療義務?
律師提出:《民法典》第1059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夫妻之間互相負有扶養的義務,尤其是一方陷入困境的時候。本案中顏某婚后病情加重,需要有人照理,此時趙某多次提起離婚,明顯是在逃避照顧和扶養顏某的責任,有悖于夫妻之間互相應盡的責任。
問題3:法院為何判決不準離婚?
律師表示道:法院結合本案的事實認定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沒有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如果離婚,顏某今后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也難以得到保障,且顏某的監護人也不同意兩人離婚。趙某應當對顏某盡到更多的扶養和照顧義務,而不是一味地以離婚的方式來擺脫應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