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極力爭奪婚生子小兵撫養權的父親,卻不盡撫養義務。近日,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判決小兵的撫養權改由其母王某撫養。
李兵(化名)與王麗(化名)因感情破裂于2009年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時,李兵極力爭取對兒子小兵的撫養權,并要求撫養費自行承擔,在充分征求雙方同意后,法院調解書確認雙方婚生子小兵由李兵撫養,子女撫養費由其自行承擔。離婚后,李兵因忙于生意,長期在外奔波,小兵的生活基本上由爹爹奶奶照顧,學習成績很快下降。了解這一情況后,王麗把小兵接到自己身邊,一邊打工,一邊照顧小兵的學習生活。在此期間,李兵既沒有來看過兒子,也未支付過兒子的撫養費。長此以往,小兵也不愿再回到父親身邊。為此,王麗訴訟來院,要求變更婚生子小兵的撫養關系,改由自己撫養,由李兵承擔兒子的撫養費每月300元。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離婚后三年多來,婚生子小兵一直跟隨母親王麗生活,期間有關費用也由王麗負擔,其隨母親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明顯對其健康成長不利,且小兵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明確表示愿意隨母親生活,故王麗要求變更小兵的撫養權,理由正當,予以支持,同時判決李兵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300元至獨立生活時止,每半年支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