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權是每對夫妻共同享有的基本權利,生育小孩更是每個家庭夢寐以求的事,然而就是這樣普通的權利和常規家庭能輕易企及的幸福對于某些家庭來說卻異常艱難。原告單某患有生育疾病導致被告遲遲不孕,這對一個年輕家庭來說是個不小的打擊,被告王某為了生育小孩與單某協商準備接受人工受精手術,最終經過三次手術成功生下一子。近日,原告單某因與被告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到安鄉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不撫養小孩也不承擔撫養教育費用。
【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人工受精手術是原告簽字同意后才進行的,被告方提供了原告簽字的人工受精知情同意書,只要患者親屬簽字同意相應手術方案即可。被告既然已經簽字同意,并且該手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因此,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簽字同意采取人工受精手術后生育的孩子應定位為原、被告的婚生子女,原告拒絕撫養違背法律規定,雖然雙方感情破裂,但是人工受精所生孩子的撫養權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原、被告都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考慮到小孩以后的健康成長,小孩一直隨被告生活,最終法官將小孩被判給了被告,而原告也應承擔相應的撫養費用。
【評析】
隨著科技的高速發展,人工生殖日趨成熟。人工生殖是與自然生殖相對應的概念,是利用現代醫學的最新成果、利用人工的手段代替自然生殖過程的某一步驟或全部步驟的手段。經過長期的實踐,現代人工生殖技術已經形成包括人工授精、體外授精和無性生殖的三大領域。在這些領域,人們憑借日益成熟的生物醫學技術,使古老的生殖過程發生了這樣或那樣的改變,也因此給人類的倫理道德和法律制度帶來巨大的沖擊。人工生殖應以子女利益保護為最高原則。雖然我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對人工受精的子女沒有作一個明確的規定,但在最高院及部門規章中規定了對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給予保護的條件:第一,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的子女;第二,是雙方一致同意采取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12號函即《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復函》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由于人工授精涉及法律,倫理等社會學問題, 無論是公民個體還是相關醫務工作者都必須在應用上審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