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網網友:雙方都是教師,因為感情不和,準備離婚,女兒一歲零八個月,都想要孩子,我(孩子的父親)可以放棄家中的所有現有財產,只要孩子。她母親性格比較急噪,我能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嗎?謝謝!
律師答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因此,如果女方有上述法定原因,子女已經不適宜與其一起居住,法院可以判決隨你共同生活,當然你和女方在協商一致的條件下,法院也會準許你來撫養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