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子女撫養關系的變更問題,如果離婚的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法變更。如果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應該變更孩子的撫養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了在若干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一方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所以,如果主張變更撫養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證據;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不盡撫養義務的證據;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證據;
(4)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證據;
?。?)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