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下可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
對于子女撫養關系的變更問題,如果離婚的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法變更。如果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應該變更孩子的撫養關系。
離婚后,子女撫養權判給其中一方,如果原撫養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可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變更子女撫養權。
1.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2.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3.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二、變更撫養權的法定程序
協議變更:如果你們雙方都同意變更的撫養權,且變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過辦理變更撫養權協議公證來變更。辦理該公證時,你們雙方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
(2)小孩的戶口簿、出生證;
(3)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訴訟變更: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三、哪些證據有利于主張變更撫養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了在若干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一方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所以,如果主張變更撫養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證據;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不盡撫養義務的證據;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證據;
4、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證據;
5、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6、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