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來電話咨詢:王女士和李先生2010年登記結婚,2012年7月份生育一子李某。2013年9月雙方協議離婚,約定:李某跟隨王女士生活,李先生每月給付1000元撫養費。離婚后,李先生覺得自己的經濟條件優于王女士,遂提出變更撫養權,要求李某跟隨李先生共同生活。請問:李某能不能繼續跟自己生活?
天津梁律師、曹律師解答:變更子女撫養權有兩個途徑:一、父母雙方協議變更撫養權。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則另一方可以擁有子女的撫養權;二、法定變更。法定變更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的影響;(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在變更撫養關系時還要考慮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及子女成長環境的健康穩定。目前李某三歲,一直跟隨王女士生活,李先生突然提出變更撫養關系,這將要改變李某的生活環境,對李某的健康成長產生影響。李先生經濟條件優于王女士只是說明其具備撫養子女的能力,而王女士也并不是沒有撫養能力,因此,李先生有關變更撫養權的請求,不符合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條件,所以李某依舊可以跟隨王女士一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