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當事人提出,她在與丈夫離婚后發現,其丈夫在離婚前外面與其他女性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一個子女,但現在已經離婚離婚了,她問是否有權在登記離婚后能否起訴要求前夫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這位當事人有權提出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作了明確規定,即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因此,這位當事人的前夫與其他女性同居發生在他們登記離婚之前,其過錯非常明顯,她在與前夫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時,并沒有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現在有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但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必須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過了這個期限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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