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周歲的,還應征得被養人同意,才能解除收養關系。有下列情況,也可解除收養關系:
(一)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
(二)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雖然未辦過收養登記,但收養事實為親戚、朋友、當地群眾、基層組織所承認,屬于事實收養。
事實收養關系,是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收養法》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只要雙方自愿達成了書面的解除收養協議,就可以解除收養關系。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除收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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