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然而有些大家庭,父母子女之間難免有關系親疏之分,子女對父母膝下盡孝的程度有別,這也關系到將來遺產分配的問題。
這期說法將通過兩則案例,與街坊們討論遺產分配的相關問題。
案例1:大兒子照顧父母獲分大房
陳伯與蘭姨婚后共生育四個子女,陳伯于2008年5月8日去世,蘭姨于2015年2月23日去世。二人共留下三套房產,分別為某小區403房、501房、502房,共計144.68平方米,陳伯去世時并未留下遺囑,其繼承人也未對其遺產進行分割。
蘭姨去世后,大兒子陳軍起訴要求分割繼承上述房屋,稱陳伯與蘭姨晚年隨其一起生活,其承擔主要贍養義務,故請求法院多分財產。二兒子陳勇、三女兒陳燕則表示陳軍陳述不是事實。而四女兒陳妮則同意陳軍的訴訟請求,并表示父母晚年是和陳軍一起生活,陳軍承擔了主要贍養義務。另陳軍提交了蘭姨兩個保姆的證人證言,證明其經常照顧蘭姨,且蘭姨也曾書面表示陳軍承擔了主要贍養義務。
法院認為,陳軍提供兩個保姆的證人證言,與被繼承人蘭姨生前的意思表示、陳妮的陳述內容能相互認證,法院予以采信,故認定陳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依法可以多分。在分割房屋遺產時,考慮陳軍已長期居住上述502房,該房屋面積較大,故由陳軍繼承所有;501房的1/2與403房的面積、價值相當,可由陳勇、陳燕共同繼承501房,各占1/2產權份額,陳妮繼承403房。
(當事人均為化名)
案例2:小兒子不探望老母少分財產
李老太在一家公司持有股份,她生有四個兒子和一個女兒,生前一直跟三兒子共同生活,而四兒子因為某些矛盾已有十年時間未曾看望過李老太。現李老太去世,其三兒子提起繼承訴訟,要求多分財產。
李老太的代理律師表示,雖然她的五個子女在法律關系上都具有相同的繼承順序,但在贍養老人的責任承擔上,李老太的三兒子與老人同吃同住。而四兒子對老太的情況鮮有問及,所以在遺產繼承上應該有所區別。最終法院判決,三兒子繼承25%的股權份額,四兒子繼承15%的股權份額,其他子女每人20%的股權份額。
(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特殊情況可不均等分配遺產
依照《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同時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案例1原告陳軍主張其對母親承擔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并與母親共同生活,且保姆的證言、母親生前的書面意見均證實了上述事實,因此法院依法對盡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適當予以多分。而案例2中李老太的三兒子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故法院判決時也進行了多分和少分的考慮。
在法定繼承中,在各繼承人間是否適用均分原則,要看是否符合多分或者少分的法定條件,分別如下: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