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一家兩套房,一房產權歸母與女、另一房歸父與子。母女將房屋出售后另買新房登記在女兒名下,突然母親過世,父子認為房款系遺產,要求法院進行分割。
案情:被繼承人洪某某與原告何甲系夫妻,其二人婚后育有兩名子女即原告何乙及何丙。2007年何甲、洪某某與被告共同出資購買上海市徐匯區茶陵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茶陵路房屋),產權登記為洪某某與何丙共有。2012年9月何甲、洪某某同意被告以88萬元的價格將茶陵路房屋出售。
兩原告認為售房款中的44萬元系何甲、洪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22萬元應歸何甲所有,剩余22萬元應由洪某某的繼承人繼承,故兩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何甲給付售房款293,333元,向原告何乙給付售房款73,333元。
原、被告與洪某某曾于2011年9月20日就茶陵路房屋達成過家庭協議,約定只要洪某某在茶陵路房屋中居住至百年,茶陵路房屋產權就歸被告所有,并確認購買茶陵路房屋時價格為42萬元,其中洪某某出資15萬元,被告出資27萬元。同日,原、被告與洪某某就何甲名下的上海市黃浦區打浦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打浦路房屋)亦達成家庭協議,約定待何甲在打浦路房屋內居住至百年后,打浦路房屋的產權就歸何乙所有。后因茶陵路房屋樓層較高,為方便照顧洪某某,被告與洪某某于2012年9月將茶陵路房屋出售,被告與洪某某以該筆錢款購買了上海市徐匯區大木橋路房屋,并將大木橋路房屋產權登記在被告名下,洪某某生前在打浦路房屋和大木橋路房屋中均有居住。洪某某還曾立遺囑,表示其名下的所有遺產均歸被告所有。洪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死亡。
2011年9月20日原、被告與洪某某另簽署協議書一份,內容為:“父親何甲現居住在打浦路XXX弄XXX號XXX室,屬于售后工房,產權人何甲,等到父親何甲住到百年后,產權就轉讓給兒子何乙一個人所有。”何丙曾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為打浦路房屋的共有產權人,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何甲、洪某某、何丙、何乙就打浦橋路房屋簽署的協議合法有效,該協議所表明的打浦橋路房屋由何甲、何乙一脈相承的意思明確無誤,可以證明何丙已在簽訂協議時放棄了對打浦橋路房屋的權利主張,何丙要求成為該房屋的共有產權人有違其所作承諾,故該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判決:駁回何丙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茶陵路房屋的售房款是否系洪某某的遺產?
分析:原、被告與洪某某于2011年9月20日曾簽署兩份協議,分別對何甲名下的打浦橋路房屋及洪某某具有產權的茶陵路房屋的產權進行了處理。上述兩份協議對打浦橋路房屋的產權由何甲、何乙一脈相承、茶陵路房屋產權由洪某某與何丙一脈相承,在簽署上述協議時,洪某某、被告放棄了對打浦橋路房屋的權利,而兩原告放棄了對茶陵路房屋的權利,上述兩份協議系父母對其二人名下的兩套房屋的權利歸屬進行的安排,兩份協議不能割裂來看,現打浦橋路房屋的權利已經法院判決確認,茶陵路房屋的權利歸屬亦應按照2011年9月20日協議的意思表示辦理,即茶陵路房屋的權利屬于洪某某與被告,在洪某某與被告出售茶陵路房屋后,該權利轉化為洪某某與被告對茶陵路售房款的權利。截至其死亡時亦未向被告另行主張上述售房款,可以視為洪某某已放棄了對茶陵路房屋售房款的權利,述售房款已非洪某某的遺產而系被告的財產。法院駁回了何甲、何乙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