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名下有一套房產,因年邁后,均是我女兒贍養我,照顧我的日常起居,兒子不孝,從未盡贍養義務。所以我想在百年之后將我名下的房子留給我女兒,但聽說遺產只能傳男不傳女,請問律師這種說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我是不是只能將我名下的房子留給我那不孝的兒子?”
律師解答:
您的問題是關于遺產繼承處理方面的問題,現就您的提問作如下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第1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可知子女均享有繼承權,故遺產只能傳男不傳女這種說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鄭女士的女兒和兒子均享有法定繼承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故我建議您可以通過辦理律師遺囑繼承見證,或到公證處進行遺囑公證的形式,將遺產留給女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