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所建房屋雖不算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對房屋擁有財產(chǎn)權(quán);死后應(yīng)由其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近日,金寨縣法院審結(jié)一起繼承糾紛案,判決死者養(yǎng)女繼承遺產(chǎn)折款12萬元。
小娟自出生即被儲某夫婦抱養(yǎng),1989年儲妻離去,父女倆相依為命。簡某與丈夫婚生兩子,建有四間土墻瓦頂房屋;1994年丈夫因傷去世,獲得一筆賠償款,兩子尚幼。1995年儲某攜養(yǎng)女到簡家與簡某同居,參加了對簡家舊房翻建擴建。小娟16歲即長年外出打工。2011年儲某死亡。2013年簡家房屋被拆遷,獲安置房兩套(100平方和80平方)及補償款160660元。小娟認為簡家獲得的拆遷補償有養(yǎng)父的遺產(chǎn),遂訴請按繼承等額分割兩套安置房及補償款。
簡某辯稱,新房是用丈夫命錢所建。與儲某僅是同居,其雖參與建房但不是共同財產(chǎn),且儲某戶籍在外組,故不享有該回遷房份額。原告無繼承依據(jù)。
法院審理認為:儲某與簡某雖屬同居關(guān)系,但在同居期間參與了對舊房的翻建擴建,雙方子女尚幼,對新房依法享有部分財產(chǎn)權(quán)。新房被拆遷,所得安置補償,儲某應(yīng)享有一定的份額。該份額是多少,無法精確分割,本院酌定12萬元。小娟是儲某唯一的合法繼承人,該份額應(yīng)由原告小娟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