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某與果某1982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溫某某。溫某與果某曾于2009年購買一套別墅,登記在溫某、果某、溫某某三人共同名下。首付款500萬元,貸款600萬余元。
2010年8月,溫某某與李某登記結婚。2012年11月,溫某某意外去世。2013年9月,溫某與果某因性格不合辦理了協議離婚。離婚時對復式別墅未作實際分割,且溫某為達到迅速離婚的目的,曾聲明放棄對溫某某名下遺產的繼承。
2014年初,果某認為因溫某放棄了該別墅產權份額的遺產繼承,要求溫某和李某配合將別墅過戶至自己一人名下,并要求繼承溫某某的遺產,被二人拒絕。
果某認為,溫某違背了離婚時的約定,她將溫某和李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該套別墅,確認溫某放棄繼承溫某某名下遺產的行為有效。
溫某則認為,之前聲明放棄對溫某某名下遺產的繼承不再生效,仍要求繼承溫某某的房產份額。
李某對果某的訴求基本不持異議,認為分割該套別墅時應合理、合法,房屋補償款應及時到位,尚欠的銀行貸款應作為共同債務先予扣除。
濟和律師事務所王秀全律師說,按照繼承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本案中,別墅產權登記在溫某、果某、溫某某三人共同名下,三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因房屋取得時間在溫某某與李某登記結婚前,故溫某某享有的三分之一產權為其個人婚前財產。現溫某某死亡,未留遺囑,故該三分之一的產權即為其遺產,依法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即原、被告三人進行法定繼承。
根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原、被告三人繼承的份額原則上應均等,但未還的銀行貸款應先扣除。
對于溫某放棄繼承的聲明是否有效,根據最高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溫某可對放棄繼承翻悔,法院對其提出的具體理由需進行審查并核準,最終決定翻悔是否成立,進而處理遺產分割的各自份額。如遺產處理完畢,各繼承人無權再對放棄繼承進行翻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