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去世的濱阿姨怎么也不會想到,自己生前請公證員代寫的遺囑也會出問題,自己的子女還為此鬧上了法庭。
長沙市的天元區的濱阿姨幾年去世,丈夫早年去世,膝下有三個女兒和一個兒子。濱阿姨名下有一套因征地拆遷獲得的天元區68平方米的房屋。
15年前,濱阿姨到公證處立遺囑,想把名下的房產留給最孝順的三女兒繼承。由于自己不會寫字,就請公證處的工作人員代書遺囑,內容為:“我丈夫羅某于1992年去世,我家因為征地拆遷于1996年補償了房屋一套給我住。我有三個女兒一個兒子,其中兩個女兒嫁到外地去了,兒子不盡贍養義務還經常罵我,現在主要是三女羅XX照顧我的生活。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煩,現我特立遺囑如下:我所擁有的上述房屋在我百年之后全部所有權由我的三女兒一人繼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遺囑人:賓X,代書人:劉X,見證人:趙X”。公證員喻某、劉某對上述遺囑進行了現場公證。
沒想到,公證員幫忙代寫的遺囑也有瑕疵,老人去世后,其他三位子女也抓住這些瑕疵將三女兒告上了法庭,要求要求撤銷遺囑,并要求公證處賠償23萬余元。
原來,公證員代寫的遺囑將母親的姓“濱”被錯寫成了“賓”,出生日期也未詳細記錄。此外,三位子女還提出,母親立遺囑時,并未向公證處提交房產的相關產權證明;公證處辦理公證的人與遺囑人談話時未錄音或者錄像;遺囑上的指紋與母親此前某聲明書上的指紋不一致等。
因此,三人認為,公證處在辦理程序及公證書內容真實性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和過錯,導致他們喪失對房屋的法定繼承權,便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遺囑公證書,并且要求公證處賠償他們23.12萬元的經濟損失。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房子還是由濱娭毑的三女兒繼承。理由是,公證處在公證程序中確實存在瑕疵和錯誤,但經過被告的證據可以認定該遺囑系濱阿姨的真實意思表示,故遺囑真實有效。
上海律師網律師表示,代書遺囑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外,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并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并注明年、月、日,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本案中,濱阿姨不會寫字,請公證員劉某代寫的,但遺囑上有遺囑人的手印,有非利害關系人趙某的見證,并由兩名公證員共同辦理,同時有公證檔案中有遺囑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辦理公證時與遺囑人的談話筆錄作證,可以認定阿也遺囑系濱阿姨的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該遺囑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