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明確規定了可供繼承的遺產范圍:
①公民的收入;
②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④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⑤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⑥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除此外,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可依《繼承法》繼承。
法律規定的上述遺產范圍,我們大致可以把它分為四類:
一、公民的個人財產所有權,它主要包括:
①公民個人所有的房屋等不動產;
②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
④公民的合法收入;
⑤公民的儲蓄存款、生活用品;
⑥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二、公民享有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它主要包括:
①公民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
②公民的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③公民的商標權中的財產權力;
④公民的發明權、發現及其他科技成果權中的財產權利。
三、公民享有的債權和負擔的債務,它主要包括:
①合同之債中能夠作為遺產轉移的債權、債務。例:甲死亡前欠乙的3萬元和甲死亡前借給丙的2萬元就是可繼承的債權2萬元和債務3萬元;
②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例甲打傷乙所應付的三千元賠償,因甲的死亡該筆賠償金即作為消極遺產由甲的繼承人繼承;
③因不當得利而發生的債權、債務;
④因無管理之債中的債權、債務。
四、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它主要包括:
①公民的有價證券中設定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
②公民從事承包經營活動應取得的個人收益;
③復員、轉業軍人持有的資助金、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
④因工傷殘的撫恤費和革命殘廢軍人的撫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