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是指由立囑人以外的其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按《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代書遺囑若要成立必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當場參與,且立囑人本人仍需要在遺囑上簽名。關于見證人的條件后面再介紹。
一般代書遺囑是在立囑人本人因病等原因無力自已書寫遺囑的情況下,找人代為書寫的,如有身體狀況允許,建議還是自書為上。
錄音遺囑是通過錄音的方式所立的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是指立囑人口述立遺囑的情況,按《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除了需要有見證人見證外,最重要的特征是必須在危急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如病危、危急生命安全的事故等,且在危急情況解除后,口頭遺囑就失效了。
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涉及到需要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問題,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成為遺囑的見證人的,按《繼承法》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實踐中經常發生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代書遺囑或見證遺囑而導致遺囑無效的情況。
見證人一般找專業律師為好,除與各方肯定無利害關系外,律師還可以借助其專業法律知識對遺囑內容進行相應審查。當然,如果想省些費用,也建議在親屬以外的街道、村委會工作人員等人中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