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一九八八年四月七日粵司公(1988)44號函悉。
關于香港居民因探親、旅游、治病等在內地所立的代書遺囑,在遺囑人死亡后為拿到香港使用而申辦公證事,據香港南洋商業銀行信托有限公司介紹,香港居民不論在香港或內地以中文訂立的遺囑,即使沒有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字,香港法院在得到某些必要的詳情和文件佐證后也會予以確認和接受。香港法院最基本的要求,是要得到熟知遺囑人立遺囑詳情的親友的聲明書公證書,聲明他們確知遺囑人生前曾立有遺囑,而且確信該遺囑是遺囑人親筆簽署,且是唯一有效的遺囑。香港法院也可能會根據情況要求進一步提供其他材料。因此,我司認為公證處不宜對湯啟德所立代書遺囑予以確認并給予公證。可由遺囑見證人發表聲明,公證處證明見證人簽字蓋章屬實。在出證時,將遺囑與聲明書裝訂在一起,如果與聲明書裝訂在一起的遺囑是影印件,還必須證明影印件與原件相符。
請注意了解該公證書的使用效果,并函告我司。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