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看兩個案例
案例1
2008年,唐老伯感覺自己身體日益衰弱,在妹妹唐婆婆的勸說下,立下了遺囑,將自己75余平方米的房產留給了自己的侄子和侄女,并請來公證處的公證人員進行了公證。2013年5月29日,唐老伯由于突發心肺病去世。11月18日,唐婆婆拿著哥哥生前立下的遺囑和公證書,前往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時,工作人員卻告訴她,由于唐老伯死亡已經超過兩個月,因此該公證無效。唐婆婆非常震驚。
案例2
小芳跟現在的很多80后一樣,是家里的獨生女,在她很小的時候,母親過世,父親再婚。小芳從小由爺爺奶奶帶大,跟他們有著很深的情感,爺爺奶奶心疼小芳這個沒娘的孩子,特意在生前留下公證遺囑,房子由小芳一人繼承,與他人無關。
兩年后小芳拿著遺囑想要繼承財產,經查詢方得知:房子已經過戶到父親名下了,小芳遂將父親告上了法庭,以自己有公證遺囑為由要求繼承爺爺奶奶的房產,法院卻判決小芳敗訴,房子歸其父親所有。
看完這兩個案例,相信大多數的人是一臉懵逼的狀態!
什么意思呢?我手里有遺囑,為什么最后我沒有繼承房屋的權利?
遺囑也會過期?這是在逗我嗎!
淡定!聽小編慢慢跟你解釋!
我們首先來看一下我國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
木有看懂嗎?!
孫子女、外孫子女并不屬于繼承范圍,侄子和侄女就更加不在繼承的范圍內了。爺爺、奶奶、大伯所立的不是遺囑而是遺贈啦!
那么遺贈又是什么呢?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立遺囑的公民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
遺贈跟遺囑有什么區別?
公證過的遺囑有過期這一說法嗎?
如果沒有新的公證遺囑產生,推翻在先的公證遺囑,那么經過公證的遺囑是一直有效的,也就是說遺囑公證不會過期。但繼承人或受贈人的遺產繼承是有一定的保護期限的,若過了法律的保護期限,一旦繼承權受到侵害,法律就不再予以保護。
遺產繼承的時效限制如下:
回到上面兩個案例,為什么他們都不能繼承房屋呢?
因為所立的不是遺囑而是遺贈,他們就應該在拿到遺贈的兩個月之內去辦理財產繼承,或者通知其他人決定接受遺贈。
那案例中的小芳是不是就沒有辦法了呢?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具有法定繼承資格的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孫子女與外孫子女等親屬。
依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也就是說,本案中的受遺贈人如果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知道受遺贈的事實,則可以保持遺贈的效力;反之,如提供不出相應證據,則很容易陷入遺贈無效,自動轉為法定繼承。
關于房產繼承你還要了解哪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