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與丈夫張先生都是浙江省臺州市人,一直在濰坊做生意,兩人育有一兒一女。去年7月,張先生突然去世,張女士原本想把自己與張先生的一套房產賣掉還債,沒想到在辦理房屋繼承手續時,張先生生前的情人以與張先生非婚生女兒的名義,將張女士及其婆婆告上了法庭,爭取房產繼承權。因該房產涉及繼承糾紛,房屋登記機構對張女士申請的房屋繼承登記不予登記。
因張女士的丈夫張先生生前有一些債務,張女士想繼承丈夫在奎文區東風東街與濰州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套房子,想變賣后用于還債。5月30日,張女士帶著繼承公證書到市房屋登記機構辦理繼承登記手續,工作人員經過核查,發現該房產屬“產權有爭議”房產。
6月6日,相關部門給張女士下達了《不予登記告知書》。6月7日,張女士又到房屋登記機構,想憑繼承公證書辦理繼承登記手續,工作人員表示,2013年11月,市房屋登記機構收到了《律師函》(附帶浙江省臺州市仙居縣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書、法院傳票、法院查詢的房產信息等材料),其丈夫在去世前曾有一個情人,并生了一個私生女兒,該情人以女兒的名義,對張先生的財產要求繼承,浙江省臺州市仙居縣人民法院立案后,將該案轉到了奎文區人民法院。
6月20日下午,記者聯系到市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表示,該《律師函》明確告知,張先生生前有非婚生女兒,該女兒對張先生的財產同樣具有繼承權,如未經該女兒及其監護人同意,對張先生的房產進行處理均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