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未立遺囑 宅基地動遷利益依據繼承法 來源:解放牛網 房地產時報 □本報記者 陳云芳 許女士是上海本地人。丈夫家有兄弟姐妹6人,他在家里排行最小,按照鄉俗,公公婆婆平時和他們生活在一起。 丈夫家的5個兄弟每家均有建在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80.1平方米建筑
老人生前未立遺囑 宅基地動遷利益依據繼承法
來源:解放牛網 房地產時報
□本報記者 陳云芳
許女士是上海本地人。丈夫家有兄弟姐妹6人,他在家里排行最小,按照鄉俗,公公婆婆平時和他們生活在一起。
丈夫家的5個兄弟每家均有建在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80.1平方米建筑面積。同時兄長還把土地證上原先其母親的名字改成自己,分別立了門戶。又因為公公婆婆平時與許女士他們生活在一起,許女士的丈夫沒有把土地證上母親的名字改成自己的。 2000年,婆婆去世,但她的丈夫仍然沒有把土地證上母親的名字改成自己的。
上世紀80年代,丈夫的二哥參軍,二哥把自己名下的80.1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房屋處理給了大姐,大姐拿出500元錢買下該房。以后二哥當兵返滬,鎮里給他分配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平價房。
2009年,許女士家居住的區域動遷了。按照相關政策,除去二哥以外,許女士丈夫家的其他哥哥姐姐均分得了總價值80萬元的3套房。
5月下旬,許女士來電說,最近分得的動遷房要辦產證了,但他們家辦不出,因為土地證上是她婆婆的名字,而婆婆已去世,要家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把土地證上的名字改變為她的丈夫才行,而二哥說他要分得母親的遺產,即要向許女士的丈夫索要30萬元 (其中包括人頭安置費用6.5萬元)才行。許女士想不明白:丈夫的二哥這一要求行得通嗎?有法律依據嗎?法律是否要考慮民情習俗?
■律師分析:
根據我國《繼承法》以及《民法通則》的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如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則按照遺囑繼承,如未立遺囑,則按法定繼承。從現有材料來看,本案許女士的公公婆婆在死前并未訂立遺囑,房屋作為受我國法律所保護的私有財產,應屬遺產范疇而被繼承,故許女士丈夫家的6個兄弟姐妹均對該房屋享有繼承權。
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屬于集體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個人只享受使用權。另外,依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宅基地房屋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原權利人已經死亡的,動遷補償款可依繼承關系進行處理。
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的分割,容易產生爭議,特別是非集體經濟組織的繼承人往往基于繼承關系而主張宅基地使用權,進而提出分割相應補償款。鑒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并且按戶計算。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余的成員共同所有。
本案例中,除許女士丈夫及丈夫家的二哥其本身若為城鎮戶口,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對于宅基地上房屋殘值的評估價值享有繼承權,而給予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以及其他諸如征地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土地補償費等等應對宅基地房所在本集體成員享有,即被拆遷房屋內戶籍在冊人員。許女士丈夫的二哥要求30萬元的做法,其訴求可通過訴訟的途徑進行主張,根據相關的規定享有其應得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