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婚姻法》規定,解除婚姻關系只有訴訟解除和協商解除,前者需要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離婚了,才算離婚。后者,則需要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算離婚。以聲明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更多是一種觀點表達與意思宣示,類似古代休妻方式。所以,王寶強與馬蓉的婚姻關系尚處于合法存續狀態,他倆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并不會因為王寶強的這則聲明而當然解除。
目前寶寶已經向法院提...
【案情】
王某與朱某(女)系男女朋友關系,兩人交往了多年。王某多次催促朱某結婚,但朱某要求王某先買房才能結婚,因為朱某知道其手上有一副其爺爺傳給他的名人字畫值不少錢。 經不住朱某的軟磨硬泡,王某答應賣字畫買新房。朱某想的是要雙方先結婚才能買房,這樣房子才有自己的份額。于是雙方在2015年1月6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后于同年5月8日購置新房一套,但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產權人為王某。夫妻喬遷新居不久...
周某與呂某于2005 年登記結婚,結婚5年后2010年,周某的父母給周某買了一套100平米的房子,房屋產權證上寫的是周某一人的名字。2011年,雙方因家庭瑣事鬧得不可開膠,導致感情破裂,呂某要求離婚,并認為房子屬于婚后取得的財產,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要求分割房子。而周某堅決不同意,稱該房子屬于父母出資購買的,屬于我個人財產,呂某無權分割房子。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該房產屬于周某的父母出資購買的房...
裁判要旨
撫養費案件中第三人撤銷權的認定,需明確父母基于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是否會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權。雖然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享有平等處理的權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處分個人收入的權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明顯超過其負擔能力或者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否則不能因未與現任配偶達成一致意見即認定屬于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
當事人及訴請
原告:劉某
被告:徐某
被告:...
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1日協商約定,將宿舍一套由被告轉讓給原告,雙方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將房屋轉讓給原告,房屋轉讓價為3.5萬元,付款方式,協議簽訂時被告先付定金2萬元,余款于2007年3月5日原告拿房產證過完戶付清。雙方如有違約,違約方應承擔3萬元違約金。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定支付給被告購房款3.5萬元,但被告未按時交付房屋,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
另查明,2006年11月7日...
【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陳某于2006年12月8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由于原、被告雙方性格不和,雙方于2014年3月3日經法院判決離婚,但離婚時雙方財產均未分割。為此,原告再次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位于**的住房1套、家中的家具、家電等(約2萬元)。庭審中,原告當庭要求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分割被告從2006年12月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的住房公積金54761.69元,并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對被告購買*...
1、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若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于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相反的約定,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購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還貸,房子應該歸登記方所有,并由其繼續支付剩余貸款。如果有房產分割情況發生,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需...
一、父母出資所購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按照新婚姻法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否則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私房錢”屬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于“私房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或無效,適...
【案情】
于某系有婦之夫,從2007年起,于某和婚外異性張某同居生活,張某知道于某已婚仍和其保持同居關系。2010年,張某要求于某為自己購房,于某背著妻子分4次從家庭存款中取出38萬元給張某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以張某名義辦理了產權登記。2014年2月,兩人因矛盾關系徹底破裂,于某要求張某退回房屋,張某堅決不退。2014年5月,于某與妻子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張某退回該房屋。本案中于某用夫妻共同財產為“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