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離婚、再結婚、再離婚。魏先生因為在2005年最后一次離婚時未與妻子分割房產,故于今年將日本籍的前妻上法庭,要求返還一套房產的出售款的50%即41萬元及返還前期墊付的購房款11萬余元。然而,最后一次離婚至今已過4年,他的起訴顯然已過法定時效。為此,閔行區法院于日前作出了駁回魏先生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10年前房產已轉讓
1980年,魏先生與英子登記結婚。1989年10月雙方協議離婚。1998年10月,英子取得...
1、 主體要件。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 離婚合意要件。要求“雙方自愿”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 其他要件。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
打離婚官司秘訣
打離婚官司屬于民事訴訟,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 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打離婚官司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起訴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3)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理由。
訴狀包括以...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件〉,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具體為: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 本人的結婚證;
(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1]。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
女兒離婚后,方女士持借條向女兒林麗和女婿張樹索借款10萬元。面對索款,林麗一口答應,但女婿卻稱借條系偽造,屬于欺詐訴訟。由于所有證據都證明了借條的真實性,日前,閔行區法院作出林麗返還借款10萬元,張樹對林麗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一審判決。
購房借款女兒結婚購房,方女士出手爽快借給10萬元。并于2002年6月25日將借款匯至房地產公司用于支付購房的房款。林麗出具借條,寫明向母親方女士借款10萬元整以支付...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一、原告起訴(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法院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被告答辯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
我國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對于軍婚問題始終給予特殊保護,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傳統。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現役軍人的范圍:正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復員、和轉業軍人及在軍事單位中工作并未取得軍籍的職工和其他人員不包括在內。
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離婚訴訟中有必要“捉奸”嗎? 雖然證明另一方有不正當性行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賠償,也并不意味著沒有必要去取這方面的證據。原因何在?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若干意見》的規定,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要堅持“照顧無過錯方”處理案件。雖然這個“照顧”只是“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區別”,但仍然是有利于無過錯方財產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費取證成本不高的情況下,證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國務院轉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規定,勞動教養的適用范圍是那些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但不需要給予刑罰處罰,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又失之過輕的違法犯罪分子。勞動教養并不是刑事處罰,故對勞動教養人員的離婚問題,應與處理一般公民的離婚問題相同。不同的是,勞教人員應先向所在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準后方可進行“所處執行”,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