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額,應當堅持考慮如下四個原則:1、適當考慮經濟補償的原則,就經濟補償是必須的,但它并非是無限量的。2、適當考慮以精神撫慰為主、物質補償為輔的原則,就這種損害賠償主要是基于撫慰無過錯方的精神受傷害、受打擊而設立的,因此,物質賠償只是一咱輔助的作用。3、適當考慮以精神賠償數額有所限制的原則,即使是以精神撫慰為主,但其精神賠償也不是沒有限量的,應當有所限制。4、適當賦予法官對精神...
1、婚外性行為。配偶不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質要求,是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體現。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決定了婚外性行為是影響婚姻關系穩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為的表現,現實中婚外性行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因各種婚外性行為導致婚姻解體的實例也是舉不勝舉。隨著國門打開西風東進,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為愈演愈烈,對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壞也日...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于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
針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筆者認為,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采用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既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又要依照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使其賠償數額適當合理。具體地說應做到以下幾點:
堅持三個基本原則
(1)適當補償原則。由于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不能完全客觀地以金錢計量和賠償。因此,其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所受到...
1、注意區分離婚損害賠償與婚內侵權的界限。
婚內侵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及身體遭受侵權造成的損害,例如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被毀、一方遭虐待或身體上受到傷害。婚內侵權可以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任何時候,婚內侵權賠償訴訟可以隨時提起。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提出只限于離婚訴訟當時及之后一年內。離婚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對因婚內侵權行為致使夫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
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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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并基于該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損害賠償請求應當與離婚訴訟請求同時提出。這樣符合法律規定又有利于賠償數額的確定和保證判決得到執行。對于當事人不知道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的,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釋...
侵權損害的賠償原則是完全賠償。離婚損害可以是財產的、身體的、精神的多方面損害,應該得到全面的賠償。婚姻法修正案出臺以前,不少同志認為可以就婚姻損害予以精神損害賠償。現在看來,僅有精神損害賠償是遠遠不夠的,它還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
四十六條共規定了四種離婚賠償情形。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它不僅包括法律婚...
離婚損害賠償雖然可以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四個構成要件進行分析,但卻不能套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在其具體內容上是有重大區別的。根據婚姻法第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它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相比,具有如下幾個特征。
1、侵害主體的特定性
一般侵權的主體(即加害人)范圍較廣,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
離婚損害賠償屬民事損害賠償的一種,可適用一般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的存在
判斷違法性的標準就是看是否違反法律規范。具體到離婚損害賠償而言,就是看是否違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包括:(1)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