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夫妻”雙方在登記注冊時,通常都不以真實資料示人,彼此之間甚至連對方的真實姓名和性別都不知道,在網上不可能有同居的事實發生,更談不上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這就是說,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因“網絡婚姻”導致現實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時,在網上結婚一方的配偶,想要通過訴訟手段來追究對方的責任,在現階段來看幾乎是不可能的。
《婚姻法》中關于過錯方的規定,不能單純地...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受到損害,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式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針對精神損害的后果所應承擔的財產責任。精神損害也就是民事主體人格利益所遭受的損害。對于這種損害是否可以進行經濟補償,是否有必要進行財產賠償,學者有不同的看法。筆者對精神損害賠償持肯定態度,認為對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一是有利于緩和消除被害人的精神痛苦。二是有利于教...
1、重婚行為
重婚分為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事實上的婚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狹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痘橐龇ā穼⑵淞腥霌p害賠償的事由,要求過錯方因此而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上的重婚是當事人采取欺騙的手段...
離婚精神賠償的范圍有哪些:
(一)精神痛苦的賠償
精神痛苦是純粹精神利益的損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財產損害。這種損害是無形的,無法用金錢衡量。但是,財產補償可以成為滿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質手段。通過金錢補償,可平復受害人精神創傷,慰籍其感情,通過改變受害人的外環境而克服其內環境即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損害所帶來的消極影響,恢復身心健康。適用撫慰金安撫受害方,是一有效減輕和...
案例一
案件回放:
張先生與王女士于1980年12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張先生與王女士在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矛盾,在爭吵過程中張先生多次對王女士進行毆打。2010年8月,雙方發生矛盾后,張先生再次毆打王女士。為此公安機關對張先生處以行政拘留7日并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2010年10月,張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女士離婚,鑒于王女士當時不同意離婚...
婆婆抱回新生嬰兒勸媳婦收養
1997年,在廣州打工的湖南妹子林紅與老鄉張偉登記結婚?;楹?,兩人生下了女兒童童,一家三口原本過著平淡幸福的生活。不料,在2008年期間,婆婆突然從外面帶來一個剛出生不久的女嬰。
據林紅回憶,當時婆婆稱這個嬰兒是一名互不認識的未婚女子生下的,但該名女子拒絕撫養孩子,婆婆知道這件事后看孩子沒人要非常可憐,所以就把孩子抱來了,婆婆希望林紅與張偉把這個可憐的孩子當成自己...
再婚丈夫,妻子懷孕期間出軌
2011年年初,剛有過一段不幸婚姻的李梅,在朋友介紹下認識了48歲的劉軍。劉軍也有過一段婚姻,同樣的經歷讓兩人感情迅速升溫,同年8月,李梅和劉軍便登記結婚。
婚后,兩人過了一段恩愛日子,李梅也在婚后第2個月懷上了孩子。但就在李梅懷孕3個月的時候,卻發現劉軍在外面有其他的女人,并且第三者也已懷孕。自覺愧疚的劉軍為此給李梅出具了一份保證書,保證以后不再聯系第三者,如果做...
張先生與王女士于1979年登記結婚,雙方相識于微時,婚后共同努力,白手起家設立了資產逾千萬的公司,并且生育有三個子女,均已經成年。
2013年前后,王女士偶然發現丈夫與多名婚外異性存在密切關系,且與黃某已經共同生育一子,現已經年滿5歲。故訴至法院,稱丈夫與黃某長期同居并構成重婚,且已經生育一子,給其造成重大精神傷害,現要求離婚,并由丈夫支付其精神損害賠償。
庭審時,張先生否認與黃某同居及重婚,...
筆者認為由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是以離婚作為前提條件,它與一般侵權離婚損害賠償又有所區別,其構成要件有其特殊性。據此,離婚損害賠償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一、夫妻一方對離婚有主觀上的過錯
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意圖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這種過錯必須是故意。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從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來看有過錯方所持的心里狀態都是故意的,并不存在過失的情...
一、離婚賠償金額太低怎么處理?
離婚賠償金額太低,雙方可以協商適當增加或向法院申請增加賠償金,但是必須保證對方的正常生活水平,不能隨意增加。
二、離婚賠償的法律條件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離婚賠償金額如何認定
(1)過錯方的過錯程度,過錯責任原則已經由《民法通則》第116條確定為侵權行為的一般歸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