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各國立法及有關國院條約的規定,一般認為,承認外國判決之條件應當是:
A.原判決國法院必須具有合格的管轄權。各國對于離婚的管轄規定,前文已有詳述,但以何國法律來判斷原判決國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轄權,眾說不一,但絕大數國家均認為應以國內法作為判斷的標準。
B.判決已經生效。
C.訴訟程序公正。
D.判決必須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騙手段取得。
E.不存在"訴訟競合"。
F.承認與執行外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首先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和好的,應達成和好協議;雙方同意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應調解離婚;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或者不準離婚。
我國1980年婚姻法在修訂前采取概括式立法,以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婚姻的基礎主要是愛情,因此,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決婚姻離與不離的主要標志。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如果感情尚未破裂,夫妻關...
19日,綿陽科學城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表兄妹結婚31年后鬧離婚的特殊案件。鑒于原被告雙方在引用法律上存在的爭議,法官宣布擇日宣判。并希望原被告雙方同意以調解方式解決此案的爭議。
在當天的庭審中,原告胡青貴說:“31年前,我與表妹羅星,在父母包辦下結婚,請法院院確認我與表妹的婚姻關系無效,將位于綿陽城內由羅星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歸我。該房屋是我單位分給我的福利房。”胡青貴的代理律師說,根...
近年來,離婚案件缺席審判數量增多,許多問題日益凸顯。離婚案件由于涉及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是復合型案件。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婚姻案件須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庭才能解決。婚姻案件缺席審判不能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同時存在訴訟職能弱化和訴訟資源浪費等情況,婚姻家庭問題不能得以妥善解決,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能得以統一。此種現象應加以重視。
一、離婚案件缺席審判的三種類型
1、被告下落不...
[提要] 針對2001年由河北衡水中院做出的杜宋離婚判決,由于該判決將宋雅紅的“紅”錯為“宏”、將杜雙華及兩個兒子的生日寫錯等問題,宋雅紅及其律師陳旭認為該判決無效。雷明光認為,只有認定判決書是偽造的,或者當時在審理這些案件時,法官有徇私枉法的嚴重過錯才可以裁決原判決無效。
針對2001年由河北衡水中院做出的杜宋離婚判決,由于該判決將宋雅紅的“紅”錯為&ldqu...
一、《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
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起訴離婚,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拒不出庭應訴,亦不答辯;或干脆連法院傳票亦不接收,此時應當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原告經常會收到法官的建議,希望原告能和被告和好,撤回起訴。但是,對于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妻,在此情況下是絕不會撤訴的。尤其是對于配偶已經失蹤多年的夫妻,本來起訴就是想結束這種守寡的現狀,又怎么能聽從法官的建議回去和配偶和好呢?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在審判...
公告離婚案件,缺席判決的占多數,公告離婚案件缺席判決的結果一般有兩種
一是判決準予離婚。
這其中又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只要有確切證據證明被告確實下落不明,一般判決準予離婚。理由是,既然被告下落不明,那么下落不明方不承擔家庭義務,足以構成違法《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準予離婚。第二種情形是必須有確切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才能判決準予離婚。即在下落...
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于離婚案件中判決當事人不準離婚在判決書上應如何表述通常有兩種做法:其一,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其二,是“不準原告××與被告××離婚”。這兩種表述雖然都會達到判決當事人不準離婚的目的,但是該兩種表述之間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在審判實務中人民法院應慎重選擇。
首先,兩種表述所表達的文字意思不同。
“駁回原...
“不準予離婚”與“駁回離婚訴訟請求”判決方式
我國實行的是自由離婚制度,堅持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下,保障離婚當事人婚姻自由的權利,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對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其判決主文一般表述為“準予××與××離婚”;對于夫妻感情確尚未破裂,經調解不能和好的,則判決不準離婚。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