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兩個必須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感情破裂”與否是審理離婚案件的關鍵,認定了感情破裂就可以判決離婚,否則就不應判決離婚。但感情是理性的,從唯物論角度來講,屬意識而非物質,若無標準,對它的衡量,則不易準確的判斷,同時也賦予了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權,易導致判決的失衡。為此婚姻法專門規定了幾項"硬性的指標",作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據,當事人在舉證的時候,...
1、感情確已破裂是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
《》第32條第2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基本原則。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一般說來,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結果。但許多年審判實踐證明,在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男女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的。
以上規定就是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些理由的認定和準備技巧如下。:
1.重婚的認定
重婚,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
一、和失蹤人離婚只能通過法院判決,不能。
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協商終止,雙方共同去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因為婚姻的一方下落不明,所以不能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
一般來說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到庭,但是下落不明的被告缺席開庭,法院還是會判決離婚與否的。
二、離婚之前是否必須先宣告人口失蹤?
答:不需要,同時宣告公民下落不明的,是屬于特別程序的案件,只有一審,而和下落不明人離婚的...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鶎尤嗣穹ㄔ汗茌牭谝粚徝袷掳讣?。離婚案件屬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必須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或在某地連續居住達1年以上,該地為其經常居住地,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必...
一次馬上解決”的方法是有的,但你必需說服對方同意離婚。這里有三個問題雙方必須答成一致。一是雙方有同意離婚的明確表示, 就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二是家產分割達成一致,就是家庭財產如何分割,分給誰多少,分給誰什么,雙方都得同意;三是達成一致,就是子女由誰直接撫養,對方拿不拿撫養費,拿多少達成一致。如果這三方面都能滿足,可到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樣就能一次馬上解決。否則只有起訴到法院...
王女士與張先生婚后一直感情不和,常為瑣事吵鬧,后干脆各居一室,雞犬之聲相聞卻是老死不相往來。兩年后,王女士以分居達到兩年以上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女士就夫妻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沒有提供證據,在張先生不認可這種情形的前提下判決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評析]
實踐中,當事人一是不十分明確分居年限的問題,二是不知道什么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二條規定...
在處理離婚案件中,律師經常遇到這種問題:雙方離婚后,一方拒絕將戶口從另一方的住所地遷出,給該方帶來很多不便,比如出售房屋時因前配偶的戶口未遷出遇到障礙,時出現不便等。
這個問題確實是離婚案件的難點。根據現在的戶口管理規定以及法院的審判實踐,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復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
分居是指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學習等原因客觀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須滿兩年。如果雙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一方堅持要求離婚,并經調解和好無望的,應視為確無和好可能。
所以,離婚前不一定要以分居為前提,離婚主要的原因還是夫妻關系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