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趙某和朱某結婚近15年,兩年前,朱某受刺激開始精神不正常,常不自覺發呆、唱歌、跳舞、摔東西,甚至自殘身體。趙某見朱某無好轉可能,即趁朱某清醒時寫了一份協議書,雙方商量好了自愿離婚,家中部分財物歸朱某所有,并由朱某在協議書上親筆簽字認可。趙某憑協議書將朱某送回其娘家后,其娘家不服,認為離婚可以,但財產分配過少。請問這樣的是否有效?
精神病患者不能“協議”離婚。根據法律規定...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兩個必須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因一方勞改對方提出離婚的,應在保護婚姻自由的原則下,考慮有利于勞改人員的改造,以及刑期長短和罪行的性質等情況,予以處理。對結婚時間較長,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較好,刑期不長的,應盡量做和好工作,經調解無效,也可判決不準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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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可據此判決離婚。那么如何證明夫妻已經分居呢?這也是各位在離婚案件中同學問的比較多的問題。我歸納起來解答如下: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
根據《》第32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法院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分居可能導致在訴訟時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從而解除。其前提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因工作等原因分居另當別論),并且分居時間滿2年。這些條件是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的充分條件,因為法律規定是“應”準予離婚。
但是,分居并不是離婚的必要條件,更不可能導致自動離婚。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是否解除婚姻關系,仍以夫妻...
可以,只要被告在異地生活一年以上即可。離婚有兩種方式: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需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訴訟離婚,需向被告所在地(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一方離開戶口所在地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地方,須有暫住證或居委會證明))法院起訴。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精神,具體包括:(1)一方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時弄虛作假,騙取《》的;(4)一方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夫妻感情的;(7)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
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新〈〉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都做了規定,以下為判斷感情破裂的具體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
起訴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答辯一方如不想離婚,則要積極舉證,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挽回余地。
就我國《》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主要根據以下兩點:
一是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即規定在重婚或同居、、虐待或遺棄、賭博吸毒惡習、分居這四種情況下,應當判離。
二是1989年12月《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
所謂感情破裂。在我國實際上是法定的解除婚姻的條件。感情破裂有具體的表現形式,根據《》第三十二條,下列情況屬于感情破裂:
(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