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前的準備 當雙方的共同生活無法維系,離婚就成為唯一選擇。不論是還是訴訟離婚,準備工作是相當重要的。離婚前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兩項:其一,相關證據的收集,其二,家庭財產的保護。對于絕大多數當事人來說,由于沒有打官司的經歷,因此,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但法院審理案件是圍繞“證據”進行,沒有證據,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贏官司”。因此,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收集相關證據,在起訴之前是非常重要的,...
離婚糾紛還須按照訴訟請求內容提供以下必要證據: 1、的證明(、戶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2、婚后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3、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和有關證明; 4、財產、經濟狀訴的證明,即財產性質,來源、發票、清單及債權債務憑證,有儲蓄的,應提供數額、...
《》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有下列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一、女方在懷孕期間,是指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二、分娩后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不能提出離婚;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這樣規定是從保護婦女、胎兒、嬰兒的合法權益出發,限制男方提出離婚的限...
我國第32條第3款規定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個具體參考標準: (1)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破裂,應準予離婚。 因重婚引起的離婚有兩種情況: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重婚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對于這類案件,首先應由刑庭處理重婚問題。經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依法解除非法的重婚關系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制裁后,對方仍堅決要求離婚,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可準予離婚。重婚者被解除重婚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即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即可準予離婚,而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在結婚以后患上精神病的,須要經過長期治療,而未冶愈的才準予離婚。 因一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
一般而言,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來做: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可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立案之后...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有哪些: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
因一方勞改對方提出離婚的,應在保護婚姻自由的原則下,考慮有利于勞改人員的改造,以及刑期長短和罪行的性質等情況,予以處理。對結婚時間較長,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較好,刑期不長的,應盡量做和好工作,經調解無效,也可判決不準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前,婚外性行為有增無減。一部分人認為:這屬于個人隱私,只要雙方自愿,有感情婚外性行為無可非議,至少可以理解;另一部分人認為,婚外性行為是破壞一夫一妻制的違法行為,應該發現一個,查處一個,必要時再制定"通奸法",以儆效尤。 眾所周知,新制定過程中,在此問題上爭論最大。社會這界有人認為這屬于個人感情問題,談不上道德和法律;法學界有人認為,這破壞了婚姻法中,違背了夫妻之間應當忠貞這一原則,應當...
根據據我國及相關司法解釋,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般來說,應該從一下四個方面進行: 1、婚姻基礎。看雙方結合的方式、戀愛時間的長短、結婚的動機和目的。一般說來,婚姻基礎好的,婚后感情也比較好,一旦發生夫妻糾紛甚至感情一度破裂,通過調解或者溝通比較容易和好。現實生活中,人們步入婚姻的目的各不相同,有為感情的,有貪圖錢、權,有為對方美貌的,但無論基于何種目的,感情因素都是第一位的,物質條件也起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