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8日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因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謂過錯系指: (一)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以夫妻名義則構成第(一)項所說的"重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
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要求上
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稱為上訴。上訴必須是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才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如果第一審法院還沒有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不能直接提起上訴。
上訴必須是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表示不服,才能向上級法院提出。
如果法院作的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
新《婚姻法》第46條:因一方或即使不以夫妻名義但形成婚外同居關系、實施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在實際的訴訟中,當事人往拄因為證據不足而達不到訴訟目的,因此,如何在此類訴訟中收集證據就顯得特別重要。以下舉五類證據供參考:
一是“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保證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因發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在重新計算期間內,再發生中斷事由,則再次中斷。其中斷的法定事由有如下幾種:
1、提起訴訟。即包括民事訴訟法上的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提出的權利主張,還包...
雖然“打官司,請律師”已路人皆知,但打婚姻官司,特別是打離婚官司,律師能在其間起到多大作用呢?對于法院而言,判決離婚官司有一套法律適用的規則,再優秀的律師,有時也不能改變這個規則。比如,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當事人,如果沒有三十二條規定的幾種情形,一般法院第一次基本不會判離。當當事人手捧法院不予判離的判決書,回想交給律師幾千、幾萬元的律師代理費,心里可能真的不是滋味!那么,打婚姻官司...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需要提交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立案,給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提交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依法判決。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審理期限: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但審判實踐中,常有當事人因對順延期理解有誤而錯過上訴期或申請強制執行期。如:張某于6月6日收到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其于6月16日向一審法院遞交了上訴狀,一審法院當日向其送達了預交上訴費通知書,限其在七日內...
1、當事人一方是公民,應記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郵編和聯系電話;當事人一方是法人,應記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郵編和聯系電話;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寫明。
"親子鑒定"古已有之,最早出現于三國時代。其方式是"滴血認親",認為"血相溶者即為親"。《南史》記載著南朝梁武帝蕭衍之子蕭綜滴骨認親的故事:蕭綜的母親吳淑媛原來是齊宮東昏候的妃子,因其貌 美又有才學,被武帝看中,入宮后七月即生下蕭綜,宮中都懷疑非武帝親生,蕭綜長大以后,去盜掘東昏候的墳墓,刨出尸骨,用自已的血液滴在尸骨上,見其果真能滲入尸骨中,蕭綜半信半疑,后又殺了自...